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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安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朝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安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朝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671号原告:杭州安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晓光、姚月年。被告:赵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安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赵朝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安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安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王爱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