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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甘志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华,甘志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黄志华,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甘志深,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诉被告甘志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判员  邓伟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