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黄志华与甘志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华,甘志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南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黄志华,男,汉族,1974年5月4日出生。被告:甘志深,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华诉被告甘志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志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黄志华负担。审判员 邓伟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燕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