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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0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兴,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被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何 武审判员 王世如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