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初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辰民初字第4443号原告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增城市新塘镇宁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笃昌,总经理。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绍东路125号。法定代表人陈萧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迪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