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创丰模具有限公司,黄朝武,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盘曲石岩街道应人石工作区。法定代表人王真。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德诚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朝武。被执行人黄朝武。被执行人李艳。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模具有限公司、黄朝武、李艳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东莞市创丰模具有限公司、黄朝武、李艳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354283.21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道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