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非诉行审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桂勇,周翠秀计划生育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桂勇,周翠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亭非诉行审字第0031号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盐城市迎宾新村二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曹扬,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沈长荣,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口和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何道林,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人口和计生服务中心办事员。被申请人王桂勇。被申请人周翠秀。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亭湖计生委)于2013年8月6日以王桂勇、周翠秀夫妇于2012年12月29日政策外生育一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及2011年度新兴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215元的标准,对被申请人王桂勇、周翠秀夫妇作出亭计征决字(2013)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05720元。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亦未履行义务。2013年11月12日申请人亭湖计生委向被申请人王桂勇、周翠秀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催告书,但被申请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人亭湖计生委于2014年1月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王桂勇、周翠秀夫妇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申请执行书,并于2014年1月9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亭湖计生委的委托代理人沈长荣、何道林,被申请人周翠秀到庭参加听证。经听证,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王桂勇、周翠秀夫妇作出的亭计征决字(2013)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王桂勇、周翠秀夫妇理应按照决定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自觉履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亭计征决字(2013)13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少峰代理审判员 何露露人民陪审员 董 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