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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邵燕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6号申请人:邵燕霞,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邵燕霞要求宣告邵燕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邵燕霞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邵燕芬是申请人的妹妹,1997年6月期间,邵燕芬离家外出后一直无法联系,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由于邵燕芬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邵燕芬失踪,邵燕芬的财产交由申请人代管。经查:邵燕芬,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花县,原住广州市荔湾区土芳巷14号101房,系申请人的妹妹。邵燕芬于199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仍与家人失去联系,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均没有其消息。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0月12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寻找邵燕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邵燕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邵燕芬下落不明多年,其家人多方寻找后也杳无音讯。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限已届满,邵燕芬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确认邵燕芬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燕芬为失踪人。指定邵燕霞为失踪人邵燕芬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锦元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贤宇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