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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潘尚敢与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隆生、桂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尚敢,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隆生,桂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091号原告:潘尚敢,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戴衍卫,安徽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梁仕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月高,系该公司合肥分公司经理。被告:章隆生,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桂敬华,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潘尚敢诉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隆生、桂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潘尚敢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尚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1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5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尚敢承担。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夏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