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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齐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民六仲字第1号申请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法定代表人:王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勋伟、田兰兰,广东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齐明,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廖开喜,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齐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3)33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已查明,被申请人刘齐明已就本案涉及的劳动争议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案号为(2014)中一法坦民五初字第4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申请人刘齐明已提起诉讼且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仲案字(2013)339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梅州市敏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勇源审判员  杨剑心审判员  钟平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思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