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与杨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杨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土桥正街4号4-7#,组织机构代码证55679653-4。法定代表人刁连利,总经理。被告杨木,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重庆连国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