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马连芹与刘建英、茅建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芹,茅建刚,茅伏弟,钱彩娥,陈永泉,蒋振妹,崔永根,陆金林,李春华,刘建英,张秋兴,张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89号申请执行人连芹。委托代理人张雅,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茅建刚。被执行人茅伏弟。被执行人钱彩娥。被执行人陈永泉。被执行人蒋振妹。被执行人崔永根。被执行人陆金林。被执行陆建荣。被执行人李春华。被执行人刘建英。被执行人张秋兴。被执行人张秋生。诉讼代表人茅建刚、陆金林,即上列第一、七被告。委托代理人尤培兴(代理上列十二被告)。申请执行人马连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太民初字第03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茅建刚、茅伏弟、钱彩娥、陈永泉、蒋振妹、崔永根、陆金林、陆建荣、李春华、刘建英、张秋兴、张秋生袁国平未按本院(2014)太执字第0089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茅建刚、茅伏弟、钱彩娥、陈永泉、蒋振妹、崔永根、陆金林、陆建荣、李春华、刘建英、张秋兴、张秋生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帐号:62×××19)划拨存款217841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帐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陆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