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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判决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2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斌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