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周鹏与高喜荣运输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高喜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周鹏。被告:高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高喜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鹏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