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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周鹏与高喜荣运输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高喜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周鹏。被告:高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高喜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鹏在收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