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玲诉被告王楠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王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铁西民一初字第225号原告赵玲被告王楠原告赵玲诉被告王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