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赵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郝顺通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赵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郝某,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郝某要求宣告郝某失踪,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郝某与申请人郝某系父女关系,郝某因丈夫在2011年1月在事故中丧生而精神失常,与2011年3月份失踪,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郝某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郝某失踪。经查,郝某,女,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赵县范庄镇杨户西门村人,系申请人郝某之女,郝某于2011年3月失踪,有赵县范庄镇杨户西门村委会及赵县公安局范庄派出所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四日在河北法制报发出寻找郝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郝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郝某于2011年3月失踪已长达二年,经多方寻找不知其下落,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郝某为失踪人。指定郝某为失踪人郝某的财产代管人。审判员 何利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