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被执行人张东华、苑建猛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东华,苑建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满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高惠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涛,满城县白龙乡副书记。被执行人张东华,男,1988年8月16日生,汉族,满城县白龙乡钟家店村民。被执行人苑建猛,女,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满城县白龙乡钟家店村民。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12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东华、苑建猛征收社会抚养费17245元。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12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12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于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满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12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执行费160元,由被执行人张东华、苑建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顾云常代理审判员 高建峰人民陪审员 朱若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会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