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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瀚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苏州瀚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秋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韶云,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瀚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功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瀚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5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本案由合同履行地即上诉人仓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仓库所在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故本案应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苏州瀚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予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购销合同中双方虽约定“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未具体约定管辖的法院,上诉人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双方已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其主张本案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依法有据,上诉人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厦门镁尔捷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