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腊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甲方申请执行朱宝发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甲方,朱宝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腊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甲方,又名甲飘,男,1985年5月18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被执行人朱宝发,男,1987年3月10日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关于甲方(又名甲飘)与朱宝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腊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朱宝发于本判决生效之��起10日内赔偿甲方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费用共计80360.88元。受理费941元由朱宝发负担。该判决于2011年12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甲方于201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2年7月2日终结本案的该次执行程序,2014年1月8日终结情形消失本院依职恢复执行。本案恢复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81301.88元(含受理费941元),2、执行费1120元,合计82421.88元。经过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位标的款81301.88元(含受理费941元),2、执行费1120元,合计82421.88元。本案依据(2011)腊民一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执字第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璨璨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