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郑松、张业明其他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松,张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69号申请人:郑松,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张业明,男,1965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刘松、吴国武、束从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松、申请人张业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郑松一次性赔偿张业明: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裤子损失赔偿200元,误工费500元。总计700元。二、郑松、张业明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