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民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蠡民初字第1173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旭东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蒋大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