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东民初字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杨荣风与唐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风,唐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东民初字235号原告杨荣风,男,1955年12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熊小飞,男,1983年5月11日生。被告唐维杰,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荣风诉被告唐维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荣风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荣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荣风负担。审判员 朱明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