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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沅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2014)沅刑初字第28号毛志军贩卖毒品普通程序陪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沅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志军,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于沅江市,身份证号码432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沅江市三眼塘镇土桥子村二村民组**号附*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3)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志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9日与20日,被告人毛志军在沅江市庆云山街道办事处八角亭附近2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张学军,共计贩毒1.1036克,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6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毛志军在湖南省汉寿县百禄桥镇从“健健”手中以每克23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4克。同年6月19日22时许,张学军打电话给被告人毛志军要求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毛志军在沅江市庆云山街道办事处八角亭附近将0.3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张学军,得款200元。2、2013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毛志军在沅江市湘北市场天鑫宾馆休息时接到张学军打来的电话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沅江市庆云山街道办事处八角亭附近交易。被告人毛志军赶到交易地点,张学军搭乘出租车赶到后要求被告人毛志军上出租车进行交易,被告人毛志军拒绝离开时,被守候在现场附近的沅江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毛志军身上查获冰毒一包。经鉴定,所查获的毒品是冰毒,重0.803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志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毛志军的户籍信息,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书证,证人张学军的证言,益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毛志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志军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志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志军在第二笔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志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志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二、沅江市公安局收缴的毒品冰毒零点八零三六克,予以没收,由沅江市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卫国审 判 员  刘朝东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冰毒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