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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某某、游某某行政处理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某,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法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体育村6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5—1。法定代表人梁建,主任。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游某某,女。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游某某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游某某行政处理一案。审 判 长  李昌斌审 判 员  彭 可代理审判员  胡 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