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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宋庆福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庆福,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普兰店市人,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刑诉〔2013〕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庆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兰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庆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宋庆福持C1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普兰店市皮口镇政府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大连日富食品有限公司门前时,遇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赵某未避让,将其撞倒,致其受伤。经普兰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经普兰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宋庆福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宋庆福弃车逃离现场,后于次日到普兰店市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宋庆福与被害人赵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庆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普兰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普兰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查询;卖车协议;被告人宋庆福的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记录;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调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庆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庆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庆福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庆福系过失犯罪,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宋庆福的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庆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珍珍人民陪审员  石玉双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程成本判决依据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