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友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5号“上海东方花苑”A幢4-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4367-1。法定代表人周以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炜,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友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重庆森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