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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金富、付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金富,付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龙,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戴金勇,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长信用社主任,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金富,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付炜,男,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金富、付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即本院(2014)汀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金富、付炜均无法查找到下落,又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申请执行人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