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肖某某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尚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21号申请人尚某某,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申请人肖某某,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了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尚某某、肖某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11月7日经襄阳市樊城交调委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肖某某医疗费用28113.6元、护理费2135.1元、交通费340元、伤残补助费15704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鉴定费1900元、伙食补助费660元合计50385元,由尚某某承担46000元,其余部分肖某某承担;此事故调解完毕,双方签字生效,后不再议。上述协议,不符合司法确认相关规定,本院不予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