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中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冷怀清与乐山市宝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怀清,乐山市宝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冷怀清,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执行人:乐山市宝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宝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冷怀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510.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宝林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