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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执行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丽珍与黄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珍,黄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执行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丽珍,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超,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原告陈丽珍与被告黄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超所有的车牌号为闽HXXX**小车一辆及被执行人李玲所有车牌号为闽HJXX**小车一辆均已依法另案查封,且被执行人黄超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城北路天天花园X幢XXX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也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400000元,截止2014年1月2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4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暂时无法变现,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民间借贷、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