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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孟祥全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孟祥全,孟令贵,孟祥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商初字第21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杨位彦,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廷胜,男,生于1960年2月15日,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孟祥全,男,生于1979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孟令贵,男,生于1979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孟祥杰,男,生于1966年6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孟祥全、孟令贵、孟祥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廷胜,被告孟祥全、孟令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祥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诉称,2009年1月11日,借款人孟祥全由担保人孟祥杰、孟令贵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我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借款人可以在3万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借款利率对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共两次借款,第一次借款已还清;第二次借款时间为2010年1月9日借款3万元,到期日2011年1月9日,执行利率6.903%,逾期执行10.3545%。该欠款经我行多次催收,借款人于2011年8月5日偿还本金5000.32元,2011年12月5日偿还本金2000元,2013年3月28日两担保人偿还本金22999.68元;截止2013年8月16日尚欠利息9672.26元。后经多次催收,借款人拒绝偿还。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我行贷款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垫付的各项费用。被告孟祥全辩称,借款属实,我现在只欠利息,申请每月偿还2000元,直至还清。被告孟令贵辩称,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属实。被告孟祥杰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1、2009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孟祥全、孟令贵、孟祥杰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孟祥全为借款人,孟令贵、孟祥杰为担保人。合同约定,自2009年1月11日起至2011年1月10日止,被告孟祥全可以在人民币3万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被告孟令贵、孟祥杰在最高额3万元范围内为被告孟祥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2年。2、2010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孟祥全发放贷款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执行利率为6.903%。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已将借款本金3万元全部还清,但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未支付,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1份,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1份、记账凭证1份,欠息试算表、还款明细各1份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孟祥全、孟令贵、孟祥杰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借款发放后,被告孟祥全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被告孟令贵、孟祥杰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孟祥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月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孟令贵、孟祥杰在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祥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国代理审判员  方晓艳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