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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辉执字第6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冯跃文与冯长生、李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跃文,冯长生,李翠云,崔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辉执字第698-3号申请人冯跃文。被执行人冯长生。被执行人李翠云,系冯长生之妻。被执行人崔建红。冯跃文申请执行冯长生、李翠云、崔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冯跃文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冯长生、李翠云、崔建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归还申请人冯跃文欠款80000元、利息3882元(止于2013年1月15日),并按双方约定1.3分支付利息(自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7月19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11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李翠云在银行有存款,应当用于归还其所欠债务。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李翠云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翠云名下存款300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