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新兵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李新兵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明生,系该中心主任。被告李新兵。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新兵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老河口市洪山咀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