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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刑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刘玉东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玉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刑执字第77号罪犯刘玉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2008年6月6日,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黑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玉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玉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黑刑三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2011年3月7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1)黑刑执字第54号刑事裁定书,将刘玉东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1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玉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