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吕松范申请执行白福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松范,白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吕松范,男。委托代理人吕文龙,男。被执行人白福发,男。本院在执行吕松范申请执行白福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白福发工资冻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为18000元,执行费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冻结工资到期,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乘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