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汪益华与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益华,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8537号原告汪益华,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贵林峰,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远升,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负责人嵇溢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涛,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益华与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普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益华的委托代理人贵林峰、被告荣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远升、被告人保普陀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益华诉称,2013年1月19日14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吴中路、外环线路口处时,与毕于良驾驶属被告荣庆公司牌号为沪BT58**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毕于良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至医院接受治疗,后原告的伤情经鉴定部门鉴定,已构成伤残。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因被告未能进行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医疗费41,800.98元、误工费8,100元、护理费4,860元、营养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92,902.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鉴定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衣物损300元、交通费557元、电动车修理费1,150元、雾化器、雾化剂217元、肋骨带220元、棉签、棉球费35.20元、评估费100元、律师费7000元、诉讼材料复印费105元;2、被告人保普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荣庆公司赔偿。被告荣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对超出交强险部分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其余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被告人保普陀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合理费用。衣物损失认可200元,车损予以认可,对于交强险限额内费用由法院依法处理,律师费、鉴定费等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认定均属实。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41,774.78元。原告的伤情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汪益华之左侧第2-8、右侧第8-10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右耳廓畸形10%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右肩胛骨、右桡骨远端骨折致右上肢丧失功能23%,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5个月、营养期2个月、护理期3个月。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被告荣庆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BT58**车辆在被告人保普陀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期间。另查明,原告的户籍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户口簿、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维修清单、修理费发票、评估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被告人保普陀支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本起事故公安机关已认定被告荣庆公司员工毕于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主张的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由被告荣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据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已能证明原告因治疗花费医疗费41,774.78元,该费用系原告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金额有误,本院予以调整;根据原告实际住院情况,本院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0元;根据原告户籍性质及伤残情况,其按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192,902.4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伤势并结合鉴定结论所确定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本院酌定误工费8,1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500元;本院根据原告就医次数、就医地点等因素酌定交通费300元;原告的受伤导致其身体功能存在一定的障碍,原告在精神上亦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损害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2,000元;原告虽未提供衣物损失之证据,但考虑到事故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衣物损失费200元;修理费1,150元、杂费(即原告主张的雾化器、雾化剂、肋骨带、棉签、棉球费)472.20元、评估费100元均系事故所致损失,本院予以认定;关于材料复印费,根据原告支出该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本院酌定为50元;鉴定费1,800元,系原告因确诊伤势而支出的费用,属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系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帮助而导致的财产性损失,应当由被告荣庆公司赔偿,但金额本院酌情调整为6,000元。综上,本起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41,77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残疾赔偿金192,902.4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8,1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修理费1,150元、杂费472.20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1,800元、复印费50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损失由被告人保普陀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残疾赔偿金98,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修理费1,150元,合计121,35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医疗费31,77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94,902.40元、护理费4,500元、误工费8,100元、交通费300元以及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杂费472.20元、评估费100元、鉴定费1,800元、复印费50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50,059.38元,由被告荣庆公司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汪益华121,350元;二、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益华150,059.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3.56元,由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