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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顺利与被执行人马正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顺利,马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张顺利。被执行人马正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顺利与被执行人马正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张顺利医疗费1190.20元、伙食补助费1780元、营养费3560元、误工费29056元、护理费6274.50元、残疾赔偿金171569元、后续治疗费13405元、后续治疗误工费614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7986.8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66965.55元,由原告张顺利自负6965.55元,由被告马正伟负担260000元(被告马正伟于2013年7月26日前归还原告张顺利10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张顺利160000元)。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被告马正伟负担,退还原告张顺利12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正伟已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24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