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房民催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催字第02250号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B-40。法定代表人韩军辉,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遗失号码为24474118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西潞园分行,银行帐号为×××,出票人为申请人的转帐支票一张,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其提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提起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克岳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