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催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催字第02250号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官大街58号B-40。法定代表人韩军辉,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遗失号码为24474118号,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房山支行西潞园分行,银行帐号为×××,出票人为申请人的转帐支票一张,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其提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提起的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北京韩艺达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克岳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任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彤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