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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焕与单正恒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单正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74号申请人:张焕,男,199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单正恒,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申请人张焕、单正恒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焕、单正恒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焕一次性赔偿单正恒:医药费2678元,电动自行车维修费240元,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害4300元。总计7218元。(已履行完毕)二、张焕、单正恒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