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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花纯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纯,顾海琮,王同刚,程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花纯,居民。被执行人顾海琮,居民。被执行人王同刚,居民。被执行人程树坤,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顾海琮、王同刚、程树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海琮、王同刚、程树坤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顾海琮、王同刚、程树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海琮、王同刚、程树坤的银行存款1590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