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赵英申请执行徐州晓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徐州晓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赵英,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州晓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云龙区开明老街大菜屋二楼。法定代表人闫辉,该公司总经理。赵英申请执行徐州晓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立案调查,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2年9月21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督促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2年10月21日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2012年1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15日本院再次到公安调取被执行人身份信息。2013年4月16日依法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4月25日依法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均无登记信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1)云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赵朝晖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