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雷防虫害技术有限公司,龙岩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龙州工业园研发大楼二楼221室。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荣森,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龙岩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雪荣,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福建金雷防虫害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旺龙。被申请人龙岩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自来水厂对面1-3号店。法定代表人卢启浪。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雷防虫害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的账号为××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350000元并冻结被申请人龙岩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丰溪分理处的账户为×××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350000元。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在的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为×××账户的750000元资金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提供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金雷防虫害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坎市支行的账号为×××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3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二、冻结被申请人龙岩鑫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龙岩分行新罗支行丰溪分理处的账户为×××的基本存款账户资金3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冻结上述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龙 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蕊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