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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93号原告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