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民初字第93号原告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张克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