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关于武汉长工机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冯启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长工机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启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青山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工机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全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冯启侯,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无职业。关于武汉长工机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冯启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启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冯启侯向申请执行人武汉长工机械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垫付款132,107.24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2、被执行人冯启侯承担案件受理费1,799元,执行费2,032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启侯银行存款人民币145,938.2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永辉审判员 梅祥新审判员 王武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妞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