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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保字第8-2号原告: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如涛,董事长。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希亮,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4)德民保字第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此案已撤诉结案,原告德阳澳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原因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哈尔滨电机厂(昆明)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审 判 长  石清玉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