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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周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XX,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2013年8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日被逮捕。2013年9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孙俊杰,广东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孙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周XX伙同阮X、柯XX、刘XX(均另案处理)在佛山市禅城区普君新城P**号某某挞连锁店外走廊处,与“美团网”的业务代表黄XX、罗XX因争夺**挞连锁店的团购单事宜而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周XX等人用拳脚对被害人黄XX、罗XX进行殴打,致黄XX、罗XX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X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被害人罗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3年8月22日晚,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永丰大厦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周XX。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周XX的家属、阮X的家属与被害人黄XX、罗XX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向黄XX、罗XX支付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被害人黄XX、罗XX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周XX。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X在���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XX、罗XX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XX、林XX、吕XX、吴XX、梁XX、柯XX、刘XX、阮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损伤检验证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X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XX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证人林XX、吕XX、吴XX、梁XX、柯XX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双方起争执后,被告人周XX动手殴打被害人黄XX在先。辩护人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周XX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XX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以被告人周XX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为由,请求对周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XX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颖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映文附:《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