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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田毛孩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田毛孩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沁民西万初字第00014号原告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吉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杰,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田毛孩,男,汉族,1965年12月8日生,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毛孩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以欲与被告田毛孩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沁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訾东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