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蒋家堰支行与耿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蒋家堰支行,耿长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蒋家堰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忠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君迪,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被告耿长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蒋家堰支行诉被告耿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竹溪农村商业银行蒋家堰支行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柏自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雪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