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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盘县执字第0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门福文、与杨中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福文,杨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执字第00205—1号申请执行人:门福文。被执行人:杨中全。申请执行人门福文与被执行人杨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2)盘县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门福文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4元,共计11444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盘县民二初字第00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瑞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姝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