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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振保诉南阳市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117号原告赵振保,男,1970年7月6日生。被告南阳市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琴,任经理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保诉被告南阳亿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