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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张XX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小红,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兴平,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略)。委托代理人杨惠敏,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城固县博望镇关王堡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秦文华人民陪审员 :王云光人民陪审员 :黄彦侠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招 静 微信公众号“”